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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
日期:2015-03-17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浏览次数:2895
皖农财函〔2014〕1015号
 
 
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
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
 
委属各执收单位,省农机局:
《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》已由省政府公布。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》(皖政〔2014〕82号)精神,结合我委实际,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明确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的收费项目
我委被列入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:检验检测费(新饲料、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,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,新兽药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,进出口兽药检验费,兽药委托检验费,农作物委托检验费,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,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,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)、农机监理费(含“九二”式拖拉机牌证费)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。
政府性基金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和政府性保证金(抵押金)未涉及我委收费项目。
二、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
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,切实做到“涉企收费进清单,清单之外无收费”。
三、落实涉企收费主体责任
各执收单位承担涉企收费主体责任,要做到责任到人,严格实施预防职务范罪措施,切实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。对涉企收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,省监察厅等部门将追究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《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》于2015年1月1日施行。
 
附件: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(涉及省农委项目)
 
 
 
安徽省农业委员会       
2014年12月26日       
 
 
 
 
 

附件
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
一、行政事业性收费
序号
收费项目
收费依据
收费范围和对象
收费标准
执收单位
责任事项
追责情形
十、农业部门
30
检验检测费
(1)新饲料、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
(2)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

(3)新兽药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
(4)进出口兽药检验费
(5)兽药委托检验费
(6)农作物委托检验费

(7)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

(8)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

(9)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
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〔1992〕价费字452号;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皖价费字〔1995〕183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07〕3704号;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10〕2363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13〕1494号;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格〔1994〕400号;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格〔2000〕559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03〕2353号;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皖价费〔2014〕141号
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
详见收费依据文件
省市县农业检验检测机构
一、执收单位责任:
1.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范围;
2.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办理收费许可证,亮证收费;
3.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,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;
4.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,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;
5.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。
二、主管部门责任:
1.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;
2.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;
3.纠正违规收费行为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
4.其他责任事项。
一、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价格、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:
1.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、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;
2.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;
3.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收费的;
4.无《收费许可证》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《收费许可证》继续收费的;
5.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;
6.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。
二、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,由监察、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。
31▲
农机监理费(含“九二”式拖拉机牌证费)
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〔1992〕价费字452号;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格〔1994〕400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03〕2353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04〕2831号;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皖价费〔2005〕172号;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〔2011〕104号
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
详见收费依据文件
市县农机监理机构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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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
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〔1992〕价费字452号;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格〔1994〕400号;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水产局渔政〔1989〕64号;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皖价费〔2002〕186号
在我省管辖的江河、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、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
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%,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-8%,养殖(种植)业按年总产值的1-2%,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-10%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
33
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
财政部、国家计委财综〔2002〕64号;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〔2007〕3704号;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〔2008〕76号
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生物安全证书申请人
详见收费依据文件
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
执收单位责任:
1.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范围;
2.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办理收费许可证,亮证收费;
3.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,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;
4.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,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;
5.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。
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,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。

 
安徽省农业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12月26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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